邢台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5:49:32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邢台市政[1992]16号 1992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县、市、镇政府所在地及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经房屋产权监理所进行登记并核发了产权证的私有房屋,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
  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城镇么有房屋所有人,对其私有房屋享有自用、自住、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等权利。
  第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裣并对使用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用权房地产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城镇私有房屋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邢台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邢台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建筑图纸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涂改和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损坏应按房屋产权监理规定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所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 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房屋,原产权人去世后,街道居委会或其工作单位应将房屋交给国家,由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接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拆除、变卖或占为已有。
  第十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房屋产权监理所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买卖

  第十一条 允许个人与个人之间,对城镇私有房屋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城镇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买卖,其房屋及附着物使用范围内地土地使用权随之转上。房产与地产价格实行“分别计价”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参照我市房地产交易标准价格协商作价,并经房地产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能成交。
  第十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买卖和其它交易行为,当事人双方须按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证明和其它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手续,完纳税费,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尔后由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买私卖城镇私有房屋。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擅自进行买卖、转让、赠与、交换的,均为非法交易,其房屋产权仍为原产权人所有。并由工商、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谦价购买或建造的城镇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成交价格要充分考虑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因素。
第四章 租赁

  第十八条 租赁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双方须到房地产交易所按租赁管理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到财政等有关部门完纳税费。
  第十九条 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不准出租。
  第二十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市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它额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第二十一条 租期未满,出租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期已满需继续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章 新建、翻建修缮房屋及产权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由产权人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房主与四邻签订协议书,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市、区城建管理部门颁发《私房修理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开工证。
  第二十七条 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履行的责任。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居住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城镇私有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九条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共有房屋及设备的修缮费用,由房屋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共有房屋及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或赔偿损失。
  共有房屋所有人,一方需要改变共有房屋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局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设施,应及时检查、修缮,保证居住使用安全。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房屋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的造成房屋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缮或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城镇私有房屋焚毁、倒塌拆除时,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章 代管

  第三十三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管理其房产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管,到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委托代管手续,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管部门代管。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房屋;
  (二)司法机关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代管的房屋时,必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手续完备,无产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方可发还。
  第三十六条 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代管单位或个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管房产发还原主时,代管期间发生的中修以下的修缮费和收取的房租互不结算,但大修和翻建费用由原房主偿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的贷款。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在选项上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的流动、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生产、经营和开发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
二、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科技成果要成熟,要有样品样机;具备承担贷款项目的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还贷能力。
四、借款单位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20%以上(含20%)的自有资金并专户存储。立项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
五、要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作担保或用借款单位有权支配并参加保险的财产作抵押。
六、借款单位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按要求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科技成果移植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含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以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基建、技改和基础研究。
第七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试验费、工装实验费等。

第三章 贷款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借款计划,安排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每年初由总行分别按科技开发贷款的不同类别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贷款计划,分行负责计划的实施。
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当年科技开发贷款收回计划核批收回再贷指标计划控制额度并下达至分行,控制额度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九条 中央专项立项与审批程序是: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其开户银行签署推荐意见的书面立项申请(中央专项项目贷款金额起点为50万元),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通过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需报给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专项项目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共同审定。
中央专项贷款计划由总行下达至分行,项目计划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并抄送分行。
地方切块指标由总行提出分配方案,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意见,按类别下达,具体项目由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要进行评估,其评估工作由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负责,重大项目由分行直接组织评估。项目评估的重点是技术评估和经济、财务及市场评估。所有评估工作的原则、要求等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确属不需评估的项目,贷款前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凭已获批准的立项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开户银行接到借款单位的申请后,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立项与批复的合法性审查,项目评估结论性意见审查和文件资料完整性审查等贷前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银行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次性发放,专户存储,监督支付;也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各阶段的实际用款需要逐笔核贷。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经总行批准可延至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开户银行按季计收。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还款资金来源:
一、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
二、技术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及新产品减免税收入。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
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五、借款单位抵押财产的变价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一般采用经济担保方式。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办理抵押贷款需经法律部门进行公证。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由经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归还。抵押贷款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以抵押物变卖处理后的款项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罚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原有贷款等信贷制裁。贷款逾期,借款单位要及时向开户银行报告情况和原因,经银行审查确认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展期一次,不加收罚息;展期贷款要取得项目保证人的认可;对不及时报告或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要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指标当年有效,不准跨年使用。总行按年度考核分行贷款指标使用情况。
中央专项属于建议性项目,非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评估,按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收回再贷指标不受类别限制,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类别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银行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跟踪检查,做好检查与分析工作,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完成后,开户银行要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本着适用、完整、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项目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贷前调查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验收结论、还款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公证等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总行一九八六年下发的《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为了搞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及贷款偿还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和意义是:通过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项目评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项目评估根据各类别项目特点而定,其内容包括:企业和项目概况;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经济与财务评估;总评估。
第三条 项目评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立项的其他材料和文件。银行椐以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 企业(单位)和项目概况
第四条 企业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单位)性质、归属行业及其发展过程;厂址、占地面积与自然环境。
二、企业(单位)现有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及供、产、销状状,主要经营范围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国拨流动资金,企业流动基金、银行贷款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等。经济效益状况如何。
四、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素质,主要领导对开发项目的重视程度,技术力量及开发能力。
第五条 项目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性质、基本内容、目的及意义;项目开发基本纲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措施。
二、立项依据与立项经过(审查和批复过程),立项依据从企业、行业、国家和社会几个不同角度分析评价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项目产品水平的认定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对比评价。技术、产品特点评价,近期能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的可能性。
四、项目投资总额,其中企业自筹、拨款、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自筹和拨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
第六条 银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技术论证部分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论证科技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行处,可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是对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即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是否适用,是否答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是否经过小试、中试、样机鉴定,企业实施技术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消化吸收并投入生产。
在确定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考察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要求项目达到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最佳组合。
第八条 分析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转化为生产力的可能性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技术评估的相关条件:
一、项目实施的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设备选型、工人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熟练程度。
二、原材料和主要辅助材料消耗量及其供应,价格因素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能原消耗定额的分析与评估。
三、技术寿命周期与市场变化趋势,技术实施方案比较与选择;环境保护与三废治理落实措施。
四、项目技术合作方式及合同(协议)是否严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经济与财务评估
第十条 从经济效益和财务的角度剖析项目所提供的收益,它是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济和财务评估必须坚持经济合理性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做到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分析审核项目投资内容是否合理,预测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项目投产与达产的产品成本,进而测算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新增利润。出口创汇的产品,要在考虑国际市场的变化、汇率及利率变动的情况后,测算销售收入,换汇成本、盈利状况及还贷保证。
第十二条 经济和财务评估主要指标有:盈亏平衡状况,内部收益、项目产值、利税总额、投资利润率、创汇节汇能力,贷款偿还能力和偿还期及还款资金来源等。同时也要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即为社会节约能源、资源、材料和资金和情况,对改善社会公益,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分析的预测与实现项目计划经济效益有关的产品市场需求量,项目投资后社会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国内同行业主要生产厂家的实力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国家政策对产品开发生产的影响(如进口、价格的影响),产品销售渠道落实情况。对出口产品或可替代进口产品要进一步分析国际市场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经济评估一般采用静态分析法;必要时应采取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总评估
第十五条 通过对科技项目的分析与评估,对整个项目作出综合的、全面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对确定给予贷款支持或部分给予贷款的项目,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 | 新法规速递| 论文搜索引擎 | 网站搜索引擎 | 网上阅读 | 电子杂志 | 出版社与作者 | 网上书店


law-lib.com


订阅免费电子杂志

填写您的 e-mail地址,
然后按订阅钮后注册:
《新法规速递》
《法律图书》
Email:


--------------------------------------------------------------------------------

法律法规检索

法规题目:

颁布单位:




--------------------------------------------------------------------------------

法律网站检索





--------------------------------------------------------------------------------

 

 
法律图书 进入

新书架:最新出版的法律图书(目录、简介、封面)
重点推荐:经典著作、畅销图书、各类专辑

律师资格考试资料大全
法律硕士考试
法律顾问考试
自学考试

法律报刊:介绍法律类图书报刊及其论文目录索引